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爱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正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声与被告高正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爱声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爱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爱声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沈爱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