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五号。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孙滕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张莹莹,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刘桂娟,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孙海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滕远、张莹莹、刘桂娟、孙海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