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华忠,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常翔,女,汉族,住济源市华新东区。
审理经过
关于张华忠与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翔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常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常翔在中国建设银行622280248202103514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5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庆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