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改林,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晖隆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金晖隆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杰,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之星,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改林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辉隆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8)晋043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中对本案中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予以确认,而该客户交易对账单显示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情况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于2015年4月离开被上诉人处不一致,故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8)晋043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改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