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5W。 法定代表人:何宁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婷,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蔚,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司徒海,男,****年**月**日出生,住香港新界。 被告:廖静仪,女,****年**月**日出生,住香港新界。
审理经过
原告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司徒海、廖静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恩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爱武 人民陪审员 郑伟潮 人民陪审员 杨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林涛 书 记 员 郑秀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