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倪井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杨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倪井功与杨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50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倪井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井军支付赔偿款共10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井军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井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倪井功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倪井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