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翠丽与被告辛明、徐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翠丽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翠丽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