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信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
法定代表人:袁庆雷,职务:理事长。
被告:杨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皮亚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杨林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张大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皮亚莉、杨志刚、杨林忠、张大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