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387X。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乐,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诉被告张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回对被告张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回对被告张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