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某某,男,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代理人白其毓,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4704095XM。
法定代表人陈天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众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其毓、被告联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8年3月30日至还清该款时期间(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12日,被告杨某某以支付贵阳市乌当区联众公司科三工程人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30日归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原告也于当日通过贵阳市乌当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湾支行转款30万元给被告,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可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不仅不归还借款,连承诺支付的利息也一分未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联众公司辩称,该款是原告垫付前期的工程款用于支付人工工资,不属于借款,应当在工程款中一并支付。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借条上的字不是本人所欠,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被告联众公司因支付科三工程人工工资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在贵州省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湾支行通过贷款方式贷款30万元给被告联众公司支付科三工程工人工资,被告联众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今借到熊某某叁拾万元整(人民币30万元)用于科三工程人工工资,借款日期:2018年2月份到2018年3月30日”,杨某某在法人签字上签字,联众公司盖章确认。
另查明,在出具《借条》时,杨某某系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茵驾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贷款凭证、《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30万元是作为借款还是作为前期垫付工程款。从被告的答辩中可以看出,被告联众公司认可原告已经拿出30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被告联众公司以该款属于前期垫付工程款作为抗辩理由,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工程款,被告联众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与其陈述30万元是工程款前后矛盾,对于杨某某的签字,其在答辩状中辩称不是其本人签字,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其放弃到庭应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因被告杨某某在借贷关系发生期间是被告联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条》上签字也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且加盖了被告联众公司印章,故本案系原告与被告联众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每月月息2%,但《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约定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联众公司应从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清偿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熊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0元,由被告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
云驾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