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王素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李子龙、王素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少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温如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