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住磐石市。
被告:魏某,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魏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