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德强,男,****年**月**日出生,鄂伦春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原住塔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的追缴孙德强盗窃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德强履行缴纳1,000.00元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查询车辆、保险、公积金、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德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德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