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西新河桥头前150米处右侧。 法定代表人:蔡长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原审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老化工厂。 负责人:周袭勇。 原审被告:贵州微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9号金利大厦A幢506号。 法定代表人:路海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21)黔01民初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主张侵权行为发生在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不能以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孔玮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行为发生在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且本案即使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另一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在贵州省思南县,贵阳中院亦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曹晓莉 审判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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