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才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平县。 被执行人:潘忠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才元与潘忠平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潘忠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石 涛 审判员 潘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