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速特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第三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丰硕利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段)303号富川瑞园21号2单元8层03号房。 经营者:黄丽如。 被告:黄丽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速特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丰硕利咨询服务部(下称服务部)、黄丽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被告黄丽如系被告服务部的投资人和实际负责人。原告与被告服务部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呼叫中心坐席租赁协议》,主要约定有:(一)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呼叫中心的坐席用于提供呼叫服务;(二)租用的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个坐席月租500元;(三)被告服务部负责整个场地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标准耳麦等)的标准配备,符合原告的使用要求;(四)场地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完全由被告服务部承担;(五)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押金220000元,其中,上一合同租赁期被告服务部已收取的租赁费用押金150000元和场地财产押金50000元转为新一租赁年度的押金,被告服务部在合同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尚能顺利履行合同,至2019年11月底,被告服务部经常拖欠清洁人员工资、场地方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致使场地被物业强制断电等,严重影响原告的使用,原告遂于2019年12月2日通知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相应坐席,合同到期后,被告服务部未按约定将押金150000元退回给原告。 另外,由于被告服务部属于个体工商户,遂以原告的名义,向案外人(易点租公司)租用一批电脑设备,租金由被告服务部支付,但是,至案涉合同到期后,由于被告服务部拖欠场地方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租赁费油且失联,致使案外人(易点租公司)的电脑设备被场地方扣押,无法取回,为减少损失,原告向场地方垫付了水电费7000元,额外向一点通公司支付了设备租金合计19485.6元。 原告认为,被告服务部未按约定退还押金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服务部拒不支付场地方租赁费用的违约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足额补偿,被告黄丽如作为被告服务部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应依法对被告服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服务部向原告退还租赁费用押金15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服务部向原告补偿损失19485.6元;3.请求判令被告黄丽如对被告服务部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租用被告服务部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呼叫中心的坐席用于提供呼叫服务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以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被告服务部应退还押金150000元及补偿损失。因本案租赁物并非不动产,且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特殊类型合同纠纷,故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法院,而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呼叫中心坐席租赁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被告服务部对租赁合同届满后押金的处理问题,而被告服务部为履行义务一方,故被告服务部的住所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因被告服务部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城区,即本案被告服务部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映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丽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