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广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广梅与被告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广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广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季军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相应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款。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季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1日,被告季军立据向原告吴广梅借款2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季军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广梅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相应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季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广梅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原告已预缴45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广梅负担453元,被告季军负担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翟进荣 人民陪审员  邱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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