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张志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邓跃诉被告张志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跃到庭参加诉讼,张志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邓跃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确认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建筑面积60.91㎡)归邓跃所有。事实和理由:张志蓉与邓跃父亲邓清泉于2006年10月8日在青白江区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邓清泉所有。邓清泉于2018年5月28日去世,案涉房屋应当由邓跃继承属邓跃所有,因时隔多年无法联系张志蓉,故提起本案诉讼,望支持邓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志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民事调解书、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5年3月2日,邓清泉与宋玉芳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邓跃由邓清泉抚养。1998年10月6日,邓清泉与张志蓉登记结婚,2006年10月8日,邓清泉与张志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位于青白江区内的家居、家用电器全部归邓清泉所有;再婚后无子女”。邓清泉与张志蓉离婚后未再婚,邓清泉于2018年5月28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邓清泉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宋玉芳向法庭陈述:案涉房屋与其无关,宋玉芳不享有该房屋相应权利,即使其享有该房屋的份额也放弃相应份额,不同意参加本案诉讼。
另查明,案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权0028459)于2004年1月13日登记至邓清泉名下,现该房屋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邓跃主张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但涉及到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故应当综合予以认定。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为邓清泉与张志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于邓清泉名下,邓清泉与张志蓉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邓清泉所有,此约定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自由处分,具有法律效力。现邓清泉已死亡,邓跃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故对邓跃要求确认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建筑面积60.91㎡)归邓跃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邓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