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旺杰、蔡玉林,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
被告:简小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上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稍口行政小区财政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578768649J。
法定代表人:邝光明。
审理经过
原告温敬平诉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小毛、上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温敬平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敬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敬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4.50元,由原告温敬平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