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添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系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法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林达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奇台宾馆4022室。
法定代表人:林法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添聿诉被告林法兴、林达其、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添聿于2021年6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添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添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退回原告杨添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