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芝兰(孙桂南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孙士泉(孙桂南之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礼,身份信息同原告孙士礼。
原告:孙士礼(孙桂南之次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79161P。
法定代表人:赵国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卫,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芝兰、孙士泉、孙士礼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店东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士礼(同时为原告王芝兰、孙士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郭店东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芝兰、孙士泉、孙士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政府征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第三次公告于2018年10月18日公示(济征公告[2018]228号),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郭店东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公示了《郭店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共计1203人,孙桂南编号是1157号。孙桂南是在政府征地形成事实以后,郭店东村委会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后而去世的。孙桂南已经确认为郭店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府征地时也包括他的份额,同时有济南市农业局监制,郭店东村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失地保险),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可以一次性补偿6147.48元。而土地补偿款到了郭店东村委会,郭店东村委会以孙桂南已去世为由而剥夺了他的分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郭店东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了原告应得的财产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决定,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郭店东村委会辩称,一、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所以补偿款为集体所有。涉案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根据土地面积补偿的,政府征地时并没有直接包含孙桂南的份额。二、集体财产集体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表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意思表达,去世和未出生的村民没有主体资格,也谈不上行为能力。所以,集体财产的分配决策,由表决时的村民集体决策,并对此承担责任。郭店东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款决议时孙桂南已经去世,没有了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谈不上诉剥夺了他的分配权。三、土地补偿款表决内容为村民自治事项,内容、程序完全合法,且已经执行完毕。郭店东村委会于2018年2月3日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今后征地补偿款按到账日人口分配的计划方案。2019年1月7日,郭店东村委会账户收到土地补偿款34492728元,郭店东村委会召开两委监委会议,土地补偿款分配按款到村账户日为准,日期截止到2019年1月7日12时止。2019年1月12日上述方案由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孙士泉作为村民代表已依法行表决权,并在两次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人员处签字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无权干涉该依法自治事项。综上,孙桂南不具备分配涉案补偿款的资格,原告无权主张该权益。涉案补偿款分配依法属于被告村民自治事项,被告村民有权自决,该自治权应当依法保护。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郭店东村委会、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拟征收济南市郭店街道郭店东村土地24.7129公顷,土地征收补偿款3449.2728万元,款项拨付到郭店东村委会后,由郭店东村委会按照村民议事规定召开村民大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2018年9月,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征公告【2018】228号征收土地公告,对济南市郭店街道郭店东村的土地予以征收。该公告记载,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总计3449.2728万元,对村民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村委会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上述补偿款3449.2728万元于2019年1月7日拨付至郭店东村委会账户。
孙桂南生前系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村民,王芝兰系孙桂南配偶、孙士泉系孙桂南长子、孙士礼系孙桂南次子,孙桂南无其他继承人。2018年10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对拟确认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名单(共计1203人)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孙桂南在公示名单内,编号为1157号。此前,该村于2018年9月28日至10月4日、10月16日至10月22日,先后两次对拟确认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名单进行过公示。2018年11月18日,孙桂南去世。
2018年2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通过“征地补偿款按到账日人口分配”的决议。2019年1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召开两委、监委、包村组长参与的会议,会议通过“2018年2月3日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以后土地款分配按款到村账户为准,户口终止日也按同一日期,日期截止到2019年1月7日12时为终止日”的决议。2019年1月12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通过“2019年253.623亩土地款34492728元,按土地款元月7日到账为准,新生按出生时间,每人27000元分配”的决议。孙士泉作为村民代表参与了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12日的会议,均对会议决议表示同意。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按每人27000元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款项,无孙桂南的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涉及村集体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本案中,王芝兰、孙士泉、孙士礼主张的分配费用应属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东村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芝兰、孙士泉、孙士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