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高军,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罗序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审理经过

陈高军诉与罗序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08443.26元和迟延履行金。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42680.00元存款已经冻结扣划,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不动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进行失信惩戒,并冻结其银行账户。2021年5月25日约谈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冻结扣划的42680.00元,本案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罗序之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恢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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