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林子支行。
负责人:曹井龙,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靳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柳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尉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付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林子支行申请执行靳明、靳国、柳玉华、尉国华、付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另案按期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建平县法院(2021)辽1322执15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