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窦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单位法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夥居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凯,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鑫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夥居楼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敦奎,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张树芝,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宋凯,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王绪水,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董粤山,男,汉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单晴晴,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王绪红,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王绪友,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鲁7101执保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绪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绪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8432999.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