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和平村民小组,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
负责人:李定江,该村民小组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千千,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丽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和平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董丽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0)浙059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和平村民小组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董丽明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和平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自愿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董丽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和平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撤销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0)浙059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董丽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均由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和平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莹
审判员周辰晨
审判员郑扬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