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20998032A,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唯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吴剑乔,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俊,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剑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沈阳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0元,由原告沈阳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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