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系原告之母。 被告:李自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灿亮诉被告李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灿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自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2019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15000元,期限3个月,原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逾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9年11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被告给原告补写了张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李自卫于2019年11月1日向出借人何灿亮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于2020年2月1日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本金,愿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在卷资政,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自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灿亮借款15000元。 如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88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笑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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