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迟雅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娄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毕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迟雅文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娄富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吉FXXX70号车籍,担保人曲颖以其所有的房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X号房屋为申请人迟雅文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娄富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吉FXXX70号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担保人曲颖所有的房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X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10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