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燕。

被告:范玉霞。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晓燕与被告范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手机未付尾款1200元、利息、误工费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号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借钱12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承诺第二天归还原告,随后就以各种理由哄骗拖欠。在11月8号被告找原告买手机,手机的尾款总计划1200元也一直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范玉霞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4日被告范玉霞向原告刘晓燕借款12000元,用于偿还范玉霞信用卡欠款,并向刘晓燕承诺第二日偿还。同日刘晓燕通过其招商银行尾号为3643的银行卡向范玉霞招商银行尾号为3152的银行卡转账12000元并标注为借款。借款到期后,范玉霞未偿还刘晓燕借款。

以上事实由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进行了支付,履行了出借义务,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范玉霞向原告刘晓燕承诺2020年9月5日偿还,至今未偿还借款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购买手机的尾款,因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被告范玉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燕借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范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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