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周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鑫与被告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日,被告因向原告借款到期偿还后尚欠原告4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在两个月内偿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周鑫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周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日,周祥因向周鑫借款尚有4000元未偿还,向周鑫出具欠条一份。该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周鑫人民币4000元整,在2月内归还。经欠人:周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周祥未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关于原告周鑫诉请被告周祥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予以返还,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被告周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鑫借款本金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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