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82、83号摊位。
经营者:杨功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军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与被告王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的经营者杨功帅及诉讼代理人陈乐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74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采购蔬菜,尚余货款8374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8374元的事实。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军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货款8374元;
二、被告王军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0日起,以8374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军云负担。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格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功帅蔬菜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军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