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四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扶沟县大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大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82248659Q。
法定代表人:史胜利,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四德申请执行扶沟县大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扶沟县大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扶沟县大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元。
并将此款汇入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名称: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桐丘路分理62×××616136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