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该银行职工。

被告:王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银行)与被告王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淮河银行申请对王雷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河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淮河银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王雷偿还淮河银行的信用卡本金4470.6元,利息、违约金等计5391.62元(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2021年4月2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合计9862.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王雷于2018年9月3日自淮河银行王雷所属高皇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金额为1.5万元,淮河银行审核后及时发卡,王雷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4月2日合计消费194笔金额为79228.8元,合计还款31笔金额为69366.58元,王雷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能及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经造成该信用卡逾期。截至2021年4月2日,该户信用卡逾期期数4期,逾期本金4470.6元,利息违约金等5391.62元,合计欠款9862.22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超过15.4%,淮河银行只要求按照LPR利率的4倍即15.4%计算。

被告辩称

王雷未作答辩。

淮河银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淮河银行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王雷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杜鹃信用卡申请表(包括申请表、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杜鹃信用卡章程等)、送达地址确认各一份,证明王雷与淮河银行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形成过程,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约定了王雷的送达地址。

3、信用卡逾期明细一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本院查明

根据淮河银行举证,经本院审理,本院对淮河银行提交证据确认如下:

证据1,系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有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系银行电脑系统的电子信息记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日,王雷向淮河银行所属高皇支行申请杜鹃信用卡,并保证遵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章程》、《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合约和协议。章程及领用合约对使用事项、其他费用、利息及违约金等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同年9月8日通过淮河银行审批后,王雷领取了杜鹃信用卡。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4月2日,王雷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其中透支本金4470.6元逾期未能偿还。王雷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4月2日,王雷尚欠信用卡逾期本金4470.6元,利息、违约金等计5391.62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淮河银行要求王雷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470.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雷向淮河银行高皇支行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淮河银行高皇支行同意并向王雷发放了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雷持卡透支后没有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雷应将透支本金4470.6元和截至2021年4月2日的所欠利息、违约金等5391.62元偿还给淮河银行。自2021年4月3日起算的利息、违约金等,淮河银行主张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等之和,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法法律规定。淮河银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雷偿还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470.6元,利息、违约金等计5391.62元(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2021年4月2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合计9862.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元,由王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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