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对梁秋红与梁祯荣、梁祯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桂0222民初1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8)桂0222民初1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全文“梁祯健”补正为“梁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