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大志,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游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大志与被告游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大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大志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元,由原告刘大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