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自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德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台,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阳光大道与金穗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俊岭。
审理经过
原告樊自恩诉被告孔德昭、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樊自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自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计2088元,由原告樊自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