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敏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一鸣,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则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胜利、叶敏桂因与被上诉人周则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利、叶敏桂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胜利、叶敏桂在本案审理期限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胜利、叶敏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胜利、叶敏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