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佳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佳微(系原告妹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王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佳赟诉被告王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佳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佳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至7月31日,被告因烟酒店装修、进货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总共借款38300元,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还款时间定于8月9号。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涛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王涛涛先后共向原告周佳赟共计借款38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周佳赟38300元整,该欠款将于2020年8月9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或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机关管辖。”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周佳赟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王涛涛,其有权向被告王涛涛索要借款。庭审中,原告周佳赟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足以证明被告王涛涛欠原告周佳赟借款38300的事实,故原告周佳赟主张被告王涛涛归还借款383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涛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涛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佳赟借款383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王涛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涛涛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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