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新都会9号楼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TC60C。 负责人:阙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人民路01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730417XT。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审理经过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9298.28元(1.账号:81×××57,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2.账号76×××6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金水支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9298.28元(1.账号:81×××57,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2.账号76×××6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金水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