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胜国,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麻江县金竹街道蓝欣国际花园A区16号楼2-15。
法定代表人:杨军华,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杨胜国诉与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635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31998.00元,并承担执行费38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麻江县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麻江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0×××31的账户资金3237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