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宿红英,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卫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燕与被申请人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燕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卫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燕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账号为62282305252546××××4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夹江县××××营业所账号为6221886650009××××6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340054××××80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申请人李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账号为230639010200××××880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李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