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新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李新辉犯贩卖毒品罪罚金刑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2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新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辉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李新辉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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