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爱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725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爱国20000元。”判决生效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向杨爱国履行支付金钱20000元的义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8)豫1725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回转。经审查(2018)豫1725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未经本院执行,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豫17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所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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