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1865J。
负责人:常如刚,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艳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袁广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罗艳萍、袁广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60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2021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602执19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