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合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蓝永合,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移送执行机关合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蓝永合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8)桂13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罚金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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