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杨福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杨海龙与杨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杨海龙与杨福中达成和解,杨福中将其在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的15.5%的股份作价310000元用以清偿其对杨海龙的欠款,后杨海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