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美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908。

法定代表人:毛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爱梅,女,北京亚美联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航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3层30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泽,男,汉族,北京星航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亚美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星航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智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8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亚美联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履行地,但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可以明确设备安装及程序调试均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的所在地西安完成,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西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1、本案上诉人已经全额支付了上诉人“合同价款”,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的是“违约金”。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款确立了以“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不是“给付货币”。一审法院片面解截取了“接受货币一方”的字面意义,脱离了条文的含义。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不能依据合同条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本案争议的标的也应当是“其他标的”,也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程序违法。2021年4月29日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不应当对案件再做出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认定。但是一审法院却在2021年5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使上诉人陷入了不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一审人民法院就对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审,丧失上诉权利。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就相当于认可了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两难境地。而且上述两种情况都可以造成一审法院对本案强行管辖的后果。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管辖权问题法院在立案时应当主动审查,但是一审法院却在本案管辖权问题上屡屡犯错,目的就是要强行管辖审理该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星航智造公司对于亚美联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航智造公司依据《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等证据,以亚美联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亚美联公司支付违约金49 227.5元,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虽然《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第十章约定:“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该约定内容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故此,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是指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星航智造公司主张亚美联公司的合同履行义务为支付合同款项,星航智造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亚美联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星航智造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星航智造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星航智造公司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亚美联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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