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欣欣,女,汉族,1994年6月18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丽,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原审被告:张宝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爱华、张欣欣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亮及原审被告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张欣欣对于本案借款有无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欣欣、左爱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