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洪斌。
被执行人:张晓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斌与被执行人张晓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洪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8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于洪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