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侠,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智,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七星关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敬斌,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萍,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市聚合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79805U。 法定代表人:顾雍,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军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七星关区政府)、贵州毕节市聚合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生态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7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7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2.00元,由上诉人赵军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舒 平 审判员 曹建军 审判员 代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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